1.贯彻执行国家新农村建设、城乡一体化、农村经济管理方面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研究起草本区相关管理意见,并组织实施。
2.研究拟订本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;参与拟订新农村建设的行业(专项)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,并协调、督促各项规划的落实;组织拟定财政支农资金计划安排,并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;协调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。
3.研究提出本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规划、意见和相关政策,并组织实施;负责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协调工作;协调、指导涉农国有企业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,统筹推进本区农村二、三产业的发展,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;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。
4.承担完善本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;组织提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方面的政策建议,并协调、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;协调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,组织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工作;协调、指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。
5.组织提出本区新农村建设的综合项目方案;协调、配合有关部门,研究提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农村基本建设规划方案,以及农业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方案,并综合协调、督促落实。
6.组织指导本区农产品流通工作,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;培育、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,搭建市场信息平台;负责开展农业区域经济合作。
7.参与编制、修订本区村镇建设规划,协调、推进村镇建设和小城镇试点工作。
8.研究拟订本区山区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;会同有关部门,组织实施本区山区建设项目,推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。
9.负责本区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工作;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;督促检查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情况。
10.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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